口腔综合:至少设口腔综合**台1台。
二、人员
(一)**师。
1.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*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疗、保健机构中从 事口腔诊疗工作满 5 年,身体健康的执业。
2.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**台,至少增加1名口腔师。
3.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台的,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**师以上专业 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。
(二)护士。
1.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。2.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台,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。
三、房屋
(一)设 1 台口腔综合台的,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;设 2 台以上 口 腔综合台的,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。(二)诊室中每口腔 综合治 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 平方米。(三)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 及程。
四、设备
(一)基本设备。光固化灯、超声洁治器、空气净化设备、高压灭菌设备。
(二)急救设备。
五、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,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
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 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